第一条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旅游投诉。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旅游投诉中,发现被投诉人或者其从业人员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第五条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第六条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有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第七条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一)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二)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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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6、《旅游法》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一、旅游消费者投诉的条件: 1、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只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游活动中发生的投诉。 2、消费者必须是旅游活动中的直接利益关系者。 3、必须有明确的被投诉者、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 二、旅游消费者投诉的范围: 1、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提供价质相符的旅游服务。 2、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合同或协议。 3、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过失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 4、消费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行李物品损坏或丢失。 5、旅游经营单位的职工私自接受回扣和索要小费。 6、消费者认旅游经营者欺诈自己,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7、其它一切消费者认为有损害您的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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