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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企业职工(全日制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折算后的日工资为69.43元,折算小时工资为8.68元;非全日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 其中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主要包括: 1、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东莞的相关规定是在当地工作的最低工资不得少于1510元,低于该工资数额的,该单位就属于违法雇佣。
新劳动法主动辞职工资也是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主动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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