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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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加倍赔偿。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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