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已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活动。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自愿性,即是否提交仲裁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时要有书面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关不受理案件。(2)自主性。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可以自主选择所提交的仲裁机构,双方可以各指定1名仲裁员,另外1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终局性。当事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后达成协议,则仲裁程序结束,如果调解后达不成协议,则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调解协议和裁决书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另外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仲裁有其特殊性,既具有强制性的一面,兼有司法和行政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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