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劳动者主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就业局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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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失业报备。 2、社保局规定个人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并满足领取条件的,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4、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同时办理下岗证。
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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