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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主要是,关于用人单位通过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给员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主要情况有: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和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员工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3、因客观情况变化,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常加班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费;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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