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工作是否认为原来的劳动合同持续有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之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持续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而是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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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劳动合同后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无效了,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必须要按照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代表着我们就可以把原来的劳动合同给扔掉了,没有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所有的书面合同都一定要保存好。
续签劳动合同和原来的劳动合同就无效了,双方需要按照新劳动合同的条款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但是,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劳动争议,员工也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原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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