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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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住所地点,经常居住地点和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在合理的时间内往返于合理的工作地点和配偶、父母和子女居住地的通勤路线;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下班;其他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下班。
下班途中受伤认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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