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一、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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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为: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给劳动者职位和工作条件;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资给劳动者;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4、用人单位以暴力的手段威胁劳动者劳动。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辞职的具体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辞职的,在正常情况下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正式工辞职的,正常情况下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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