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需要掌握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关键要有余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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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仲裁证据包括: 1、工资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 2、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 6、其他人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签劳动合同对于职工的影响: 1、公司逃避为劳动者交各种保险,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没有依据; 2、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随时面临被辞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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