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的法定事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要辞退员工,必须具备上述的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义务或者另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费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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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员工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员工,需支付补偿金,包括以下情形: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辞退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新工作的劳动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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