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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如果劳动者处在试用期,其工资水平不能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劳动局可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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