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安全法》 2、行政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3、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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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为4个月。 2、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 3、糖果:第一、第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第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 4、鱼类: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 5、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为3个月,罐装为6个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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