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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否是药品检验所

2020-11-11 21:4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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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1-11 回复

专业分析:

当不能确定上述疑似物品与患者遭遇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进行检验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将封存物品送到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部门检验,并共同对送检物品启封。 对药品进行检验的法定机构是药品检验所。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谓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对药品进行检验的目的主要是确认是否是假药、劣药、与处方开具药物是否一致,如药品所包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是否符合,是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或未取得批准文号的,是否为变质过期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等。 血液的封存和检验相对来说对于专业要求更高。由于血液本身的特殊性,首先它不像药品一样可以批量生产;其次血液的质量涉及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包括血液采集、检验、分离、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等一系列过程,而输血引起不良后果可能由上述任何一个环节引起,通常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同时明确责任,对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等标本进行封存时,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如短时间不能到达现场的,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血液和输血器具进行密封,并在适宜条件下暂存,等到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由三方共同封存。封存的实物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器具、稀释液体等(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输血后尿标本以及供血者进行交叉配血的标本、输血袋整套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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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抽查检验 简称抽验,是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有目的的调查和检查的过程,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技术方法对药品质量合格与否做出判断的一种重要手段。 2.注册检验 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药品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药品检验所按照申请人申报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药品标准对样品进行的检验。 3.指定检验 是指国家法律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某些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必须经过指定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准予销售的强制性药品检验。 4.复验 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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