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你变更劳动岗位时,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你,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因你公司没有按规定对你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根据上述规定,你所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除或终止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你还可以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控告,卫生行政部门会依法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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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职工能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公司存在法定过错的,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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