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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 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对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其三,对被鉴定为五到十级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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