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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二层以上的楼房,每平方米应补偿650元。 (2)拆迁捣制砖砼结构的房屋,应按照每平方米550元进行补偿,砖瓦房每平方米应补偿400元,平房每平方米应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拆迁仓房每平方米应按照补偿120元进行补偿。 (2)拆迁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应按照25元进行补偿。 (3)拆迁沼气池每个应按照400元进行补偿、厕所每平方米应按照50—100元进行补偿。 (4)拆迁猪鸡舍每平方米应按照50—100元进行补偿。 (5)拆迁塑料大棚每平方米应按照25—30元进行补偿,菜窖每平方米应按照50—130元进行补偿。 (6)拆迁砖石墙每延长米应按照50元进行补偿,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应按照150元进行补偿。 (7)拆迁大门楼每个应按照400元进行补偿。 (8)拆迁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应按照2000元进行补偿,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应按照2000元进行补偿,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应按照1万元进行补偿,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应按照10—30元进行补偿。 (9)拆迁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为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为300元。 (10)拆迁坟每座应按照300元进行补偿。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应按照每户6000元进行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补偿安置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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