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文字就是你要找的规定,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第十三项、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因发生破产,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国务院也有相关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第二条,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同时、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相关规定参见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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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口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子女继承,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只有使用权。子女有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对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附着物属于遗产的,可以继承。如果要建造房屋需要向相关部门依法申请用地审批手续。
1、人口迁移更加自由。实施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选择定居的意愿,按照“宜城则城、宜乡则乡”原则,一方面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另一方面允许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入乡返乡创业就业的高校学生、退伍军人,以及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原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回农村落户,促进人口双向流动,合理分布。 2、人口登记更加便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一次办好”,深化警务公开,广泛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强人口管理信息化,推进部门间信息联通共享,最大限度为群众办理登记减材料、减手续。加快建设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无纸化”“免填单”,推进高频事项全省通迁、通办,为“跨省通办”奠定基础,做到“服务有温度、管理无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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