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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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管理人员对于公司,也是劳动者,同样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单位还没有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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