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劳动者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适用这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第一、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第二、行使解除权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必须予以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三、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并且违反规章制度的程度严重。对严重的判断,由用人单位证明,且应当符合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据此,用人单位在行使该权利时,应先明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有效,并明确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则制度。只有满足了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无负担的行使解除权。如果前两项条件不能被同时满足,则为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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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克扣劳动者的合法工资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依照绩效考核办法,对违反考核内容的,可以酌情扣减绩效工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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