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将其在中国境内的船舶代理人、签发提单代理人在交通运输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公布事项包括代理人名称、注册地、住所、联系方式。代理人发生变动的,应当于有关代理协议生效前7日内公布上述事项。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公布代理事项的媒体名称向交通运输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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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客运经营者的义务有: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点、目的地和线路运输;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按照旅游线路在旅游区运输。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乘客乘车、甩客、敲诈乘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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