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2、自由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核验其资质条件。 3、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推广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招标人有权也应当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拒收。 6、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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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变相加以限制。理论上,只要招标代理机构具有相应资格资质,均可以委托其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但是,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有具体规定的,需要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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