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义务;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未支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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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 2、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发起人对公司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若是出资不实的,所有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经历公司从未设立到已设立过程的人可以认定为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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