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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4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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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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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员工因企业搬迁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因此而与员工解约的,员工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如果搬迁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存续的,则没有补偿。
沈文英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企业搬迁员工如果不去,没有赔偿。用人单位同城搬迁,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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