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暂行办法不再区分项目大小,原则上一律不允许联合保荐。同时考虑到证券公司目前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要求保荐机构在存在与发行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必须引入一家无关联关系的保荐机构,采取联合保荐的形式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 目前的实际业务中,只允许大型项目采用联合保荐的形式,其余项目不允许联合保荐。证监会方面表示,从实际效果看,联合保荐容易带来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由一个保荐机构即可完成,联合保荐的实际作用不大。(2)从实际进行联合保荐的项目来看,在证券发行上市前各券商基本上还可以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在证券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阶段联合保荐各方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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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应至少指定二名有三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的业务人员持续从事某一企业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应当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勤勉尽责。保荐人应当在公司内部建立保密制度,确保从事保荐业务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隔离。
公开原则: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信息要依法如实披露、充分披露、持续披露,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投资判断。贯彻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公开要及时,要有使用价值。除了信息公开外,办事程序、办事规则也要公开。 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市场中机会平等。贯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投资者能够公平的参与竞争,公平的面对机会和风险。 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执行统一的规则,适用统一的规范。贯彻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同样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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