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国证监会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1年后自动失效。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公司如需要保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的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法定代理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以及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所称证券自营业务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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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债券不属于金融债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上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集;债务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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