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下,按照职责开展残疾人就业咨询、劳动技能评估、求职登记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年度审核;向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推荐适合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前款规定的审核结果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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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核对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中打印的姓名、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按填表说明填写申领表后,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申领表和相关证明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署)办理信息更正手续,并开具计算机打印的《公安局户籍证明》,再继续办理社保卡申领手续。 2、核对申领表上的户籍信息与劳动保障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所记载信息是否一致。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8月1日至9月15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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