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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是怎样

2022-07-21 16: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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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1 回复

专业分析:

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会承担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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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了保密协议后正常离职的,用人单位遵守了保密协议约定后,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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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许多企业认为员工在在任期间对企业有保密义务,而离职之后,便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实际上这些认识是不全面的。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都负有保密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员工在离职之后,若擅自公开或使用,则构成侵权,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一般的保密信息,离职之后,员工一般不负有保密义务。很多企业通常约定保密期限为离职后2至3年,这样的约定也可能造成员工误解,理解为即离职后,只有2至3年后对公司有保密的义乌了,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有保密义务了,这样的约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应区别,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为任职期间及离职后的无期限期间;对于一般的信息可以约定2年或3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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