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07年制定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对经适房上市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30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据此文件精神,业主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有限产权,居住满五年后,缴纳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的经适房,可以同普通商品房一样上市交易或用于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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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居住不满5年的,不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原因,必须要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必须要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价格水平等因素,依法回购该房屋。对于居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业主可凭现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转让合同》等证明到当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和产权过户手续。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经济适用房在购买5年内不得交易;经济适用房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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