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及集体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下列事项,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一)生产经营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改制、合并、分立方案,出售、租赁、破产和经济性裁员方案等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二)职工分流及安置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单位的工资支付规定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四)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破产企业整顿方案、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单位担保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情况等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五)对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民主评议由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六)进入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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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关系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有机统一的关系。在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中,民营企业不能平等进入某些领域,并且在资金和利益分配上也与国有企业有差距,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改制企业征得资产所有权人或资产所有人代表(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拟定改制方案; 2、改制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并形成书面决议; 3、填报企业名称申请书,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领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4、申请评估立项,在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5、上报有关材料; 6、审批机构审批; 7、办理设立登记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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