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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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设立条件有: 一、股东符合法定的主体、人数等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属于单一投资主体的公司,由国家投资者代表国家投资,并行使股东权。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者一般资金或资本雄厚,生产经营规模庞大,其出资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必须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缴足其全部出资。 三、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任何一个公司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
设立国有独资企业的条件如下:股东符合法定主体、人数等条件;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国家投资者须在公司注册前缴纳全部出资;制定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家投资者依法直接制定;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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