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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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试用期的时间、工资和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且同一个用人单位和同一个劳动者之间,只可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如果只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试用期是不成立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规定内容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的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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