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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是否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2020-10-03 23: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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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04 回复

专业分析:

所谓收集证据的必要性,就是举证责任的问题。只有当你负担举证责任的时候你才有必要去收集证据,如果举证责任在对方当事人,你大可不必费时费力地去收集证据。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人在家里唱卡拉OK,天线突然漏电把他电死了。他的家人看天线上写的是浙江某001公司生产的,就找到那个公司。结果公司就说你怎么知道这是我公司生产的呢?怎么就不会是别的公司冒充我公司的名义生产的呢?结果这一家人就用了两年多时间、花了很多钱才收集到证据,确定天线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告到法院以后法官却说,你不用举证,只要上面写的是他生产的,举证责任就是他的。这就是事实推定原理。现在看来这一家人白白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我们在收集证据之前一定要搞清楚我们有没有这个必要,有没有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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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禁止收集伪造、虚假的证据; 2、收集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必须合法,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证据只有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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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离婚收集证据要注意,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证据的收集、提供甚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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