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房地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册查阅证明(原件); (四)地籍图(原件二份); (五)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后的7日内核查房地产登记册,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人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应当注明“补发”字样。自补发之日起,原房地产权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产权人因灭失、破损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房地产权证书,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按产权证工本费每本25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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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开发商约定签订房屋预告登记。在其确定开发商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房屋预告登记。2、申请预告登记,在完成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后,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3、申请成功后,去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
房产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提交该不动产登记申请。向相关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 2、上交具体材料。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如不动产具体信息,本人身份证明以及不动产的产权来源等。 3、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要对资料进行核实认证,确定无误后才能对该房产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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