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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产权登记是指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目前,房屋的产权登记制度仅适用于城镇房屋,农村房屋不适用。中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房屋所...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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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4个步骤。1、不动产挂号请求审批表;请求人身份证明资料,包含请求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需求带着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处理。 2、不动产权属证书,需求带着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据等完税证明,需带着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发作搬运的资料,包含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承继证明、切割协议、拆迁安顿产权互换协议、兼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许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令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发作搬运的资料。 3、不动产测绘资料,包含宗地图、房子测绘陈述、房子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边界、面积的证明资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供给土地出让相关资料及土地出让金交纳凭据;此外,还有其他必要资料。
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房屋产权登记程序的定义产权属登记的程序,即指办理房产登记应经过的步骤。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大体包括申请登记、勘丈绘图、产权审查、绘制权证和收费发证等程序。 1.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2.勘丈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3.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4.绘制权证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收费发证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 一、房产登记管理程序: 1、登记受理及初审 2、复审 3、审批 4、记载于登记簿 5、缮证 6、收费发证 7、归档 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相关内容: (一)所有权登记 1、初始登记 (1)、什么是初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2)、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建设用地使用证明; (d)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房屋已竣工的明; (f)房屋测绘报告; (g)其他必要材料。 2、转移登记(非交易类) (1)、发生那些情形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非交易类) (a)互换;(b)继承;(c)房屋分割、合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d)以房屋出自入股的;(e)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移登记(非交易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身份证明; (c)房屋所有权证书; (d)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包括多种转移类型,在不同的转移类型中,上述第四条“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代表不同的内容。 A、房屋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中指的是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遗嘱继承中指的是“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B、房屋的分割、合并中指的是当事人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合并的协议。 C、法院判决或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房产中指的是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3、变更登记 (1)、发生那些情形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a)、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b)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c)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d)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2)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登记申请书; (b)申请人登记证明; (c)房屋所有权证书; (d)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e)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多种类型,在不同的变更类型中,上述第四条“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代表不同的内容。 A、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自然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B、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或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C、因房屋翻、改、添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因房屋拆除导致面积减少的,应出具相应的测绘报告等。 D、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提交所有权人的说明和相应的测绘报告等。 4、商品房登记 商品房办证登记应提交: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发票; (4)图纸; (5)身份证复印件; (6)完税证明; (7)物业维修基金缴交清单; 5、所有权注销登记 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二)2008年7月1日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新增加了4种登记方式,包括: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1、地役权,指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用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2、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4、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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