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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登记对房屋抵押的一种确认,也是房屋交易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一步手续。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记申请。 2.受理申请。 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申请文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 3.审核。 4.登记。 5.收费发证。 登记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6.立卷归档。 按规定建立土地和房地产登记的档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房屋权属登记一般包括:第一,初始登记;第二,变更登记。 1、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权属登记。新建房屋,于竣工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⑴申请。⑵审查。⑶登记入册、颁发证书。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审查、变更登记和换证。变更登记一般发生在以下情形:⑴因房屋买卖、赠与、继承、调拨、分家析产等情况引起产权人变更的;⑵因房屋建、扩建、翻建、添附或部分拆除引起房屋变化的;⑶因房屋产权人姓名、名称、地址等变化的;⑷因设定他项权利,如设定典权、抵押权变化的;⑸的。
房屋确权登记的办理程序: 1、办理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人)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填写房产登记申请审批书,提供规定的资料进行登记;区房管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勘测丈量、绘制平面图;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全部资料一式二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图纸一式三份(有共有权人的按共有人数增加),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审批填制房屋权属证书,委托区房管局将权属证书发给申请单位人)。 2、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3、办理房产租赁登记。 4、办理军队、涉外房产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5、办理军队、涉外房产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6、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军队、涉外房产租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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