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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支付劳动者补偿的理由

2022-08-31 19: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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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回复

专业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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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中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法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主动提议并与劳动者一致,共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单位依法实行经济性裁员的等。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赔偿情形: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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