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由此可见,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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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的规定是股东会应该有董事会进行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股东会的话,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真的是副董事长也不在的话,只能是2/3以上的董事去推荐一名董事来主持股东会,但是,这种情况就少见了。
股东大会主持召开流程是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表决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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