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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召集与主持次序如下; (1)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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