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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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程序如下: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若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若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董事主持。无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将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若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
股东大会主持召开流程如下: 1、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2、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临时提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4、表决与通过; 5、会议记录;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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