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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中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有什么关系

2020-10-11 14: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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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10-11 回复

专业分析:

在大陆法系国家,公益信托的作用基本是由财团法人来完成的。财团法人是以供一定目的的独立财产为中心,而具有组织的法人。它和公益信托一样由捐助产生,具有公益性,但二者也有很大差异。首先,财团法人性质上是民事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公益信托只是一种财产转移的管理方式,核心是信托财产,属于权利客体。其次,财团法人依单方的捐助行为设立,以法人方式存在,因此必须符合法人的成立要件,捐助金额有最低限制,设有管理机构及固定的办公场所,营运费用较高;而公益信托可以依信托契约和遗嘱信托成立,并且没有数额要求,灵活简便。再次,财团法人不可处分其基本财产,因此可以长期存续;而公益信托分为维持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和动用基本财产的公益信托,前者仅以其所产生的收益从事公益活动,基本财产不可动用,类似财团法人,信托终止后委托人还可以收回原本,从而有利于委托人和众多的受益人,后者具有弹性,原本和收益可以全部使用,难以永久延续。二者殊途同归,相辅相成。简单而言,公益信托和财团法人的关系如车之二轮,为现代公益活动不可或缺的制度。财团法人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在我国一般称之为基金会,并且将其归入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基金会,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基金会是以捐赠财产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应属于财团法人,而不是以人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它相当于公益信托中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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