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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动离职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纠纷的应该怎么处理自动离职争议?

2022-10-17 20: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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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0-17 回复

专业分析: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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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劳动者自动离职: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超过规定的时限。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而离职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违法解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则承担赔偿责任。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认定: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在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超过规定的时限。劳动者自动离职的处理: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经济补偿;违法解除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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