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者和被雇佣劳动者的概念是不相同的。被雇佣劳动者,也就是通常所说之雇员,是靠劳动换饭吃,也就是出卖劳动力过日子。被雇佣劳动者确实属于劳动者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并非所有劳动者都是需要被雇佣的。
其次,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是有衡量的标准的,但这主要是针对某一具体劳动过程而言的,并且这里面的差别是相对的,并非绝对的。就个人而言,则可能在相当长时段的劳动中呈现出某一方面的偏向性,而就其一生,或许这种偏向性又是会发生变化反复的。因此简单的用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来区分人群确实是过于粗略的,不太合适的。
再者,劳动和由此创造的贡献或社会价值是不相关的。正如古人所说:“是犹推舟于陆地,劳而无功。”很多时候,劳动了,却没有创造任何社会价值,甚至造成了社会价值的流失,这通常被人们称为:破坏性劳动,而那些创造了价值的劳动则被称为:生产性劳动。
所谓劳动,套用字典上的解释:为了某种目的而从事的体力或脑力工作。应该说,这里使用工作一词而不使用生产确实有其高妙性。所有为某一目的而做的事情,都可被称为工作,也可以被称为劳动,却未必可以被称为生产。例如盗窃放火杀人等等破坏性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生产,却可以被称为工作,以至于可以被称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