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劳务派遣工个人过失,被劳务派遣公司辞退的,分为两种情形给予补偿或补偿: (1)劳务派遣公司按规定解除劳务合同的,应当向劳务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务派遣公司违反规定解除劳务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工单位是不能直接辞退劳务工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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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与普通劳动关系一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辞职是可以请求赔偿的。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与经济补偿无关,劳务派遣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以下方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劳动合同终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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