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派遣劳务者本身就是正式员工,只不过被派遣劳务者和
劳务派遣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去工作的单位)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如果被派遣劳务者想要和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
签署劳动合同,这个需要双方协商,同时被派遣劳务者还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