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第9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由此可见,办理内退的条件是法定的,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办理内退的职工必须是企业的富余职工。二是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国务院政策规定的内退程序是要求本人申请和企业批准同时具备,也就是,内退首先是职工本人的意愿,其后得到企业认可,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企业强制规定某类职工要办理内退手续,显然不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到市或省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企业强制职工内退一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和构建和谐社会,人性化管理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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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企业女职工内退条件如下: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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