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类侵权主体―――网络产品生产经营者网络侵权的法律问题(包括网络软件的生产经营者、网络计算机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一,在网络时代,网络产品是网络运行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其用户是不特定乃至是全球的公众,一旦网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安全问题,必将造成严重或者灾难性后果;其二,网络产品的消费者仍然处于弱者地位,对网络产品只有有限的选择权,只能在现有可得到的产品内进行选择;其三,对消费者包括网络产品消费者进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因此,对于网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被称为严格责任原则。但有的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别于严格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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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 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 后来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避风港原则包括两部分,通知+移除。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据相关法律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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