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技术之间的互认、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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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如下: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3、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网络运营者安全保护义务如下: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违反网络安全法规定的行为有以下: 1、设置恶意程序的; 2、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3、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总之,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如果存在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其具体的处罚会依据个人的情节的轻重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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