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含医院、疗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村卫生站、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和诊断中心、专科疾病防治、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卫生防疫站、医学科研、教学单位等设立的开展诊疗活动的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在川编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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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民事责任争议,达成一致后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条款内容由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但应当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1.患者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身份证号、住院号、疾病诊断。 2.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3.医疗事故原因。 4.赔偿数额: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 4、陪护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5.偿款给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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