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辞退怀孕员工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怀孕员工辞退补偿金。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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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赔偿。
辞退孕妇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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